关于我省发票使用区域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66号  发表时间:1994/4/1  有效性:有效
为加强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障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发票使角区域问题作如下规定:
 -、我省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仅限于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填开。
二、临时跨地、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携带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省境内跨地、县填开的,凡在地(市、州)范由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证明中》);跨地、市、州经营的则应向县(含县级分局)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证明单》;
税务机关为临时跨地、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外出证明单》时,对其外出经营所需携带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量,要根据其经营业务需要从严控制,并在《外出证明单》上载明核准带出发票的种类、联次、数量,起止号码及携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用票单位和个人外经营返回原地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带出发票结报手续。
 三、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发票以及外出经营返回原地不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结报手续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