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发四川省收购业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72号  发表时间:1994/4/7  有效性:有效
  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我省收购业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拟了“四川省收购业专用发票”,现将票样印发你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购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一切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及个人向个收购农、林、牧、副、水产品、中药材、废旧物资等支付款项时开具。

  二、收购业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浅黄色底纹。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各地也可根据需要确定增加联次。

三、收购业专用发票分为百位和千位两种版式,其规格为百元版60开(153mm×87mm),千元版48开(190mm×87mm)

四、发票的印制、监制机关的确定、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字轨号码的编排,按川税发(92)163号、川税发(92)164号及川税发(92)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别用票单位因业务特殊需要,可自行拟定收购发票式样,报县以上税务机关专用发票。

  六、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一切从事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个人进行收购活动中,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监制的收购业专用发票。

  附件:四川省收购专用发票式样两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