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执行国税发(1994)087号文件问题
文号:国税明电(1994)052号 发表时间:1994/4/9
有效性:有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征税问题,我局以国税发[1994]087号通知各地执行。据了解,这个通知下发以后,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研究决定,国税发[1994]087号通知暂停执行。(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1月8日新地 税一字[1994]033号通知转发国税发(1994)087号、国税明电(1994)52号文件补充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对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应按现行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