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辆未粘贴统一完税标志进行处罚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74号  发表时间:1994/4/9  有效性:有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统一完税标志的规定,为便于各地搞好完税标志的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决定对未按规定粘贴统一完税标志的机动车辆予以处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已办理机动车辆征(免)税手续,但未粘贴统一完税标志的机动车辆,均视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申报。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地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机动车辆免税手续,而属应粘贴“免”标志的车辆,除按上一条规定给予处罚外,应责令即时粘贴“免税”标志。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机动车辆征税手续,而属应粘贴“税讫”标志的车辆,除按第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就地补征税款,并责令合即时粘贴“税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