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13号  发表时间:1994/4/14  有效性:有效
我局曾以川税发(1994)38号文和川税发(1994)55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问题作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帐薄”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帐薄”,准予扣除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前投入或转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后,按其余额贴花。对今年新成立的企业,应按其帐面反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实际金额征收“资金帐薄”的印花税。以后年度企业资金增加的,仅对增加部分贴花。

二、对外国企业的帐薄均实行按件贴花。

三、今年一月一日以来已成立或领受应税凭证的企业,应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办理贴花或完税手续。从六月一日起,对逾期未办理贴花或完税手续的,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管,极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