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ll9号  发表时间:1994/4/1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08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原根据川税发(1991)4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印制的出口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见《新税制文件汇编》第四册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