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电煤、工业用盐价税关系的通知
文号:川价字重(1994)061号  发表时间:1994/4/20  有效性:有效
 新税制实施以来,打破了部分企业间的税负平衡,煤炭、盐业生产企业税负增加较大。其下游产品电力、烧、纯碱税负下降。鉴于煤炭、金业生产十分困难,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1994]l56号文件规定精神,省政府四月十九日决定理顺电煤、工业用盐的价税关系,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电煤价格

  电煤,以省物价局川价重[93]001号文件规定的出厂价格每吨89.09元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为89.09元×(1+增值税率),按现行增值税率l7%计算为平均每吨104.24元。其作价办法、交货地点、矿区内段运费及装车费、运杂费及其他代垫费用按现行规定执行。此次电电价不作变动。

 二、工业用盐价格

鉴于国家已取消盐税,改为并征资源税和增值税。因此,决定取消原工业用盐分配价,将原分配价格中由用户负担的盐税、中央平衡差、中央服务费、筑装管理费等项费用一并计入新的出厂价格,新开征的资源税则由盐业生产企业负担。

纯碱生产用盐的出厂价格(不含增值)每吨为294.1元,含增值税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294.1元×(1+增值税率),每吨为344.1元,烧碱生产用盐的出厂价格(不含增税),每吨为274.1元,含增值税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274.1元×(1+值税率),每吨为320.7元。

以上均为不含包装费工业盐的出厂价格,交货地点为盐厂盐仓。其包装费(塑编袋每吨31元),装车费、集运费及代垫的运杂费按现行执行的实际标准由用户承担。

  液体工业盐按现行对用户结算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其含增值税供应价格计算公式为现行结算价格×(1+增值税率)。其交货地点按现行规定不变。

三、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省规定价格,违者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