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34号  发表时间:1994/4/21  有效性:有效
川税发[1994]24号《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税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后,陆续收到一些反映。主要是对先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然后由省石油局凭收到的缴款书,分别向天然气产销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规定,在基层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为便于税收征管,现对税款的解缴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资源税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川税发[1994]24号通知规定统一填开《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经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签章后,由税务征收机关将《专用申报表》第三联和税款入库的开户行、银行账号一并寄送到省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局以此作为划解税款的依据和作为税款清结算时已征税款的凭证。不再实行凭税收专用缴款书划解税款的办法。

  以上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中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