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28号  发表时间:1994/5/3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0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并贯彻执行情况报告省局。

  一、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完善应税收入申报。代扣代缴制度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征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凡向个人支付属于税法规定应税款项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责任小。各级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一例外地建立代扣代缴责任制,并将情况于五月底报告省局,同时,对凡是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牧入。各级税务机关要扩大个人申报纳税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申报纳税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在原有对个体工商户建帐制的基础上参照“两则”有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做好建帐建制工作。对确实不能建帐或收入难以核实的,各地要认真进行调查测算,进一步搞好和完善“定期定额”等项管理工作,并根据新税制的要求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税源稳定,收入有所增长。

  三、对无帐无据以及收入无法核实的个体户生产经营口所得以及出租汽车司机、承包、承租人、推销采购员,文化娱乐场所演职人员等取得的收入,可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定额定率”即核定费用率、利润率(收益率)、征收率及核定税额等办法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及核定幅度由各地、市、州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