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27号  发表时间:1994/5/3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0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是实行新税制的第一年,搞好九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收检查工作,对于处理好新旧税制约衔接,妥善解决税收遗留问题,加强今后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予足够重视,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具体要求,在汇算检查时间以及人员方面予以充分保证,切实作好安排和布署。有涉外机构的地区应集中检查力量,突击抓好此项工作;没有涉外机构的地区要统筹作出安排,组织专门力量,或由税务稽查队牵头负责实施此项工作。汇算检查面不应少于本地区全部已开业并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的80%。

二、汇算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应全面反映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资金到位、生不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有比较。书面总结要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务必于六月二十五前报省局。

三、汇算清缴及检查工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问题

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需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必须依照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我局川税发[1993]第52号《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对在今年的汇算检查中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93年度为其“最初获利年度”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于今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减免申请,过去已按“二免三减”给予优惠的,亦应按上述日期补办申请手续,经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未经批准或未提出申请的,在九三年度不得给予免税或减征所得税。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凡需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于当地税务机关认定的“最初获利年度”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凡不履行手续的,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此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重视,加强管理。

(二)关于亏损抵补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亏损抵补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最初获利年度确认。为便于操作,具体计算可按举例进行。

如:某一外商投资企业第一至四年亏损额分别为50万、30万、20万、20万,第五至八年盈利分别为10万、20万、20万和60万,则第五年和第六年盈利可用以抵补第一年的亏损,剩余20万不得再抵补;第七年盈利可抵补第二年的亏损,不足部分用第八年盈利抵补,至此,第八年盈利尚有50万,可用以抵补第三至四年的亏损40万,该企业实际最初获利年度是第八年,减免税期应从该年度计算。

各地应加强对企业亏损抵补的管理,具体征收机关应按户建立亏损抵补的档案资料,详细记载企业亏损抵补的金额和时间。

(三)关于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问题

  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我省部分外商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数额不实,各地要结合汇算检查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重新确认,并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出口产品免税再投资退税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要严格管理手续,检查中,要认真对企业每批次出口货物逐单进行审查,看其单证(出口合同、出口发票、报关单、结汇单证)是否齐全,免税手续是否完备。凡出口产品单证不齐的,不予核销免税;对已经免税的,应立刻收回所免税款。在对再投资退税审核中,应严格再投资退税条件的“五必须”,即:再投资利润必须是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该利润必须是该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再投资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必须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再投资经营期必须不少于五年。同时要认真检查再投资退税是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凡不充分满足再投资退税“五必须”或未提有关凭证,履行报批手续的,应收回退税。

(五)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问题

汇算检查工作应把反避税工作结合起来进行。重点要对有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外销渠道,全部或部分为外方控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应主要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入手,检查是否有通过抬高进口原料价格,压低外销产品价格等手段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目的的情况。对属利润转移,证据确凿的,要作相应调整,对汇算期内难以作出调整的,应纳入本地区今年反避税工作继续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