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文号:川函发(1994)138号  发表时间:1994/5/9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初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凭证右上方分别套印“国”“地”字样,从1994年6月发往各地、市、州税务局。由各地配发各县(市、区)税务局。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望各地认真做好凭证的领发、结报、缴销工作,并在税收票证报表“合计栏”中列报。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从1994年7月1日启用,填票要求,请按川税发(1994)8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