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预字(1994)055号  发表时间:1994/5/17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税制改革后,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项税.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退"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办法的一些行业和项目的退税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
上述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的企业,均应按照税收条例的规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方法审批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