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书店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90号  发表时间:1994/5/17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商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对全省新华书店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省新华书店及各地、市、州、县新华书店,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全省新华书店系统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按33%的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书店系统出资兴办的国有、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企业所得税,届于省级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省金库;属于省以下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按相应级次缴人地方金库(联营和股份制企业按出资比例分别入库)。

五、全省新华书店系统缴纳的所得税列支出,建立“文化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问题,由省财政厅统一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