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邮电管理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人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50号  发表时间:1994/5/21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省邮电管理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月起,各级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在一九九五年底前,由省邮电管理局按适用税率集中在成都缴库。

  三、上述农村电话业务在办理集中缴税前,各地邮电局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四、各级邮电局出资兴办的国有、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以独立经济该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五、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省级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省金库;属于省以下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按相应级次缴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