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127号  发表时间:1994/6/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局直届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l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州按《通知》要求自得印制报表,表中适用于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它特殊行业如需增减有关项目,可由各地、市、州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