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10号  发表时间:1994/6/3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