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68号  发表时间:1994/6/1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转发给你们。对我省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可由各地、市、州税务局决定。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注:国税发(1994)122号文见《新税制文件汇编》第四册第95页。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

工副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各地、市、州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对铁路工副业的征税问题,应按新的税法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四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省局以川税函发(1994)98号转各地)再次强调,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由于以前对铁路工副业收入在税收上给予了照顾,现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在进行调查。经省局研究,对铁路部门工副业收入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可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暂不催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