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4)012号  发表时间:1994/6/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财政局、税务局(不发重庆)、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务劳务),除本通知规定予以免税的项目以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既生产销售军品(指本通知规定予以免税的项目),又生产销售民品,其生产销售军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应根据当期生产、销售军品、民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得 当期全  当期军品项目销售额

抵扣的进 =部进项 × -------------------

项税额   税额   当期全部产品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