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进项税收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33号  发表时间:1994/6/17  有效性: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本通知从1994年5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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