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41号  发表时间:1994/6/18  有效性:失效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