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40号 发表时间:1994/6/20
有效性:失效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