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4)027号 发表时间:1994/6/24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权限问题,作如下补充: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同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它有关转让技术材料,属地、市、州、县级科研单位的,应向地、市、州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属省级科研单位的,应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