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134号  发表时间:1994/6/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县农业(牧)、局、税务局(不含重庆市及所属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融资效益,在社区内为农业、为农民服务。现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实际,省税务局、省农牧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及时组织实施。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征免税收问题,另行通知。 



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融资效益,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与经济利益,充分发挥其内部融资服务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三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合体基金会及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摊派、挪用、平调基金会的资金、财产、人员。对侵犯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会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基金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主任负责、民主监督、全员管理、岗位把关的内部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与核实。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税收、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管理和运用资金,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并接受人民银行和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基金会的各种报表要按规定逐级编制汇总,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筹集资本金,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基金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基金会资本金、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本金、承包经营农户资本金和国家资本金。

基金会资本金是指基金会历年节余的自我积累所形成的资本金。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本金和承包经营农户资本金是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承包经营农户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基金会形成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基金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采取吸收现金或实物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实物形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第九条 向基金会投资的各方,必须按照基金会的章程、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金额和基金会章程及有关政策规定,分享基金会的收益和分担基金台风险及亏损。但对1995年底以前的普通股或基本股,仍可执行保息分红的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筹集的资本金中,其固定资产净值所占比重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 基金会筹集的资本金,应按规定进行验资,基金会据此以普通股或基本股形式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投资者向基金会缴付的资本金,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但股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变更时须向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负债,主要包括按照自愿互利、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保息分红方式,吸收本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农户的股金;接受委托代管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资金;基金会之用余缺调剂拆入资金;其他负债,如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以免债形式吸收的股金,在会时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上,中途不得随意退股。

 第十四条 基金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利率政策计付利息。负债性股金除保息外,年终享受红利分配。

  基金会注意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应付利息按负债的实际发生金额和期限计入基金会成本,实际支付给资金所有者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产权,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物品等。

凡不具备上述规定 条件的物品,均作为低值耗品。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十七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费等计价。需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基金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基金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八条 基金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资任,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停基金会的由定资产;

(七)已摊入成本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按季(月)或年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挤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或综合折旧率计算确定。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财务制度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基础上,其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见附表)由市、地、州税务机关确定辖区内基金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从简不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主要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l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季折旧率=(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

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选择确定,需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基金会提出申请,报县税务机关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要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一般计入当期成本。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实行待摊的,摊销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实行预提的,预提的修理费列入当期成本,发生的修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物品,但应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类设立登记簿(卡),增加和领用都要办理登记手续。

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短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卡)。

基金会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可自主选择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分次摊销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转存银行或信用社的专用基金等款项以及其它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严格执行开户行、社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及时存入开户行、社,不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款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存款利息应由出纳等过失人员承担。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等,每日业务终了,必须认真核对帐款。严禁白条子或其它单据抵库,严禁任何人挪用库存现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必须认真执行现金出纳制度,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责任事故的,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对处理后应由基金会收益或者报损的款项经理事会审批后,分别计入其它收入或其它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根据股金和代管资金的构成状况,合理确定风险保障金额度,并专户存储,以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会的信誉度。



第五章  借 款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各项借款应当按照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积极稳妥地投放,并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会员轻优先的原则。基金会的会员主要是本社区内的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农户,投放资金必须坚持会员优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农村种养业、村社集体经济和农业服务体系的资金投放。

  (二)小额、短期的原则。基金会借出的资金原则上以“小额、短期、周转快”的生产性流动资金为主,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保证资金高效益的循环周转。

  (三)担保、低押原则。向基金会借款要实行担保或抵押。但保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为借款方代为偿还款经济实力的个人。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借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制度。做到项目合理、手续健全、契约合法、内容完整,并参照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各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各项借款要严格审批手续。审批权限由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借款具体审批权限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基金会的大额借款,原则上应提请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借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入帐,并参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季(月)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的当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借款利息,应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入帐,但不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借款,计算的应收利息,也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借款实行期限管理,即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在借款到期前10天,由基金会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借款方准备归还借款。到期归还借款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延期归还,经基金会审查同意并付清到期应付利息后,办理延期借款手续。不按期归还,又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的即为逾期借款,基金会必须设置专门的登记簿进行管理和反映,并加收利息的20%作为罚息或按合同规定办理。逾期借款二年以上的,应转入呆滞借款纳入帐内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借款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期偿还的借款,要逐笔分析,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借款要及时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基金会工作人员过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借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发放的抵押借款,借款单位或个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借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收益;借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发生的呆帐的核销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税务机关制定,并报地、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津承认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基金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均摊入业务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择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申请书规定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基金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等。开办费从基金会开展融资服务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业务费用。

基金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业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其他资产是指被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在融资服务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同业往来支出、业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基金会对以负债形式吸收的各种股金、接受委托代管的资金,参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以及接季或按年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同业往来支出。指基金会向其他基金会拆借资金而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季或按年提取的应付利息。

三、业务费用。指基金会开展融资服务和管理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基金会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呆帐准备金(包括坏帐准备金及投资风险准备金)。指基金会按年末借款余额1%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借款余额3%为止。从达到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末借款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业务招待费。指基金会为业务活动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按基金会全年总收入(扣除同业往来收入)的5‰内据实列支。

 (四)保险费。指基金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以及基金会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

(五)邮电费。指基金会的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和邮寄费等。

 (六)印刷费。指基金会印刷或购置各种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的费用。

(七)公杂费。指基金会购置业务需要的办公用品、订阅公用报刊杂志的费用。

(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金会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费用支出,摊销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九)职工工资。指基金会在职职工工资(不包括国家财政拨付的职工工资额)、奖金、津贴和各种补巾。

  (十)差旅费。指基金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开支的差旅费。

  (十一)水电费。指基金会实际支付的水电费。

  (十二)租赁费。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十三)修理费。指基金会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十四)职工福利费。按基金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如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十五)职工教育经费。按基金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十六)税金。指基金会按国家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

 (十七)会议费。指基金会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而发生的材料打印、住宿、饮食补助和误工补贴费等。

(十八)诉讼费。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由基金会承担的诉讼费。

  (十九)公证费。指基金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公证而支付的公证费用。

  (二十)咨询费。指基金会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一)审计稽核费。指基金会聘请有权审计稽核和资产评估的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董事会费。指基金会最高权力机关(如董事会或理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十三)上交管理费;指基金会向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乡镇基金会上交到县的管理费按基金会年度内总收入(扣除同业往来收入)的2—3%比例计提交纳,在此幅度内具体执行比例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税务局共同确定。上交到县的管理费,县留70%,上交市、地、州级30%,市、地、州级亦按此比例上交到省。上交管理费主要用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会的政策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及表彰先进等开支。具体管理办法按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1992)226号《关于四川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会管理办法》执行。管理费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十四)无形资产摊销。指基金会购入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二十五)递延资产摊销。指基金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摊销的费用。

四、其他支出,指基金会在融资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列支的不属于上述成本内容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除递延资产以外的其他需要摊销的费用,推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二、分配给入股者的红利,包括支付的普通股或基本股股利;

三、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有关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的成本核算,可以季或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融资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八章 融资收人、收益及分配

第五十条 基金会的融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同业往来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会各项借款实收的资金有偿使用费,以及转存信用社、银行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同业往来收入是指基金会短期拆借给其他基金会资金取得的资金有偿使用费收入。

投资收入是指基金会在联合会投资入股取得的红息收入。

  其他收入指基金会除各项借款、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罚息收入、低易耗品及废旧物品的变价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收益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利息收入+同业往来收入+投资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同业往来支出+业务费用+其他支出+营业税及其附加):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益弥补,下一年度收益弥补不足的,可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按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减除前两项后的剩余收益,除国家只有规定外,分配顺序是:

(一)支付负债性股金红利,其红利和保息之和的数额—般不超过股金额的15%;支付作为1995年底以前形成资本金的普遍股或基本股红利,但红利和保息之和数额一般不超过股金额的20%。具体分配方案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另行规定。

(二)提取20%左右作为公积金,用于事业发展。

(三)提取l0%左右作为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

(四)基金会当年收益按以上分配后剩余部分,应留待下年度分配或以丰补歉。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当年无收益时,不得分配股金红利,但在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理事会)特别决议,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照不超过实收资本5%的比率用公积金进行分配,分配后,公积金不得低于资本金的25%。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成基金会的公积金不得低于资本金的25%为限。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基金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基金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基金会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被清算基金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基金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基金会任何财产。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作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基金会清算损益。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到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及津贴;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清算终了如有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和股金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是基金会融资服务成果的综合反映,是检查政策执行,考核计划完成,进行财务分析,指导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基金会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保证各项数字的真实性。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友、收益分配表及其有关附表,基金会应当按月、按季或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融资服务状况、收益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基金会应对融资服务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融资服务状况指标,包括流动资产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产比率。

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比率= --------------×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服务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借款、应收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服务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以负债方式吸收的股金、代管资金、应付款项等。

逾期借款+呆滞借款

2、资本风险比率 = ----------------------×l00%

资本金

固定资产净值

3、固定资产比率 = --------------------×l00%

资本金

二、融资服务成果指标,包括收益率、资本金收益率、成本率、费用率。

收益总额

1、收益率= --------------×l00%

服务总收入

收益总额

2、资本金收益率= ---------------×l00%

资本金

总成本

3、成本率 = ---------------×l00%

服务总收入

业务费用

4、费用率= ------------×l00%

服务总收入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会同省农牧厅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农村合作基金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项目
最低折旧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它设备
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及家具等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