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83号  发表时间:1994/7/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消费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通知》规定。加强退税理,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按照《通知》规定,严格退税条件和范围,符合规定应享受退税的,必须对其申请退税单证严格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二、新增税负退税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凡按规定属于新增税负退税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退税的,必须在1994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填《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申请登记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登记的,税务机关拒不受理新增税负退税。1994年内需要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事先办理退税登记。

(二)办理新增税负退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填报《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计算表(代申报表)》,同时附送当期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和退税所属年度(月或季)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退税资料)。

(三)按年度或季度退税的审批权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月退税的审批权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的退税资料应于年末的次月前(按月或季退税的应于月末或季末)送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凭退税批文办理退税。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见《新税制文件汇编》第四册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