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号:财税字(1994)046号  发表时间:1994/7/4  有效性:有效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