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改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87号 发表时间:1994/7/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减所得税的报批问题,省局曾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以川税发(1993)52号《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各地。但执行以来,部分地区未严格依照该文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而擅自给予企业免减所得税优惠待遇;从各地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减所得税申请看,形式不规范,内容也不够详细,给审批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为此,省局重申: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月前正式行文,将上年度进入第一个获利年度并按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减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呈报省税务局审批,呈报时应逐户填写经本通知修改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减优惠申请表》(见附件,各地可依照格式自行印制)。已按川税发(1993)52号文规定上报了申请表,但尚未行文的地区,应依照本规定予以补报。
二、为简化手续,方便管理,省局对各地上报的依照税法规定取得免减所得税待遇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正式行文予以批复、暂不核发批准证书。各地须严格依照省局的批文规定执行。过去已给予免、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年均应补报申请。今后凡未经省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得给予免减所得税待遇。
三、考虑到机构分设,今年各地呈报省局的时间可推迟到九月底以前。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减优惠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