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内贸易部第四部委局《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的缴纳增值税有关向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供棉联字(1994)050号  发表时间:1994/7/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县供销社、纺织局、税务局、物价局:

现将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内贸农字(1994)第166号《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将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便于调拨结算,产棉县和产地二级站,不含增值税各等级皮辊棉供应价格分别按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价格计算。省内棉调供中,二级站在产棉县设仓库交货供应价,川价农字(1993)126号文规定办法执行。锯齿棉每五十公斤另加衣分亏损补贴12.16元。结算时限应严格按实际供货时间,依据中央4部委局划定的不同时期增值税率开据增值税发票。

  二、销售省内l一5级棉花另加技术改进费每五十公斤0.90元。各等级棉花监督检验费每五十公斤0.15元。

  三、销售棉花计征增值税,除按照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内贸农字(1994)第166号通知规定执行外,省内加收的棉花监督检验费、技术改进费等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也一并作为销货款,计算应征进项税额,向购买方收取。

  各地接本通知后,请抓紧清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