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201号  发表时间:1994/7/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退税税款伪当年,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为亏损的,其收到的退税税款应首先弥补亏损,弥补方法与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亏损相同。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征免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退税税款的当年,如果正处于免减所得税期间,其收到的退税税款亦相应予以免减所得税。

注: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