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民政城(1994)045号  发表时间:1994/7/2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民政局、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督促福利企业端正办厂方向,坚持福利企业的性质,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对检查清理出的假冒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收回上交省民政厅、税务局注销,并会同税务部门清缴全部减免税款。

二、各地要按省民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实施办法》([1993]民城字第125号),认真完成一九九三年度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并把此次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工作与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凡未进行九三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地区,民政、税务部门要抓紧进行,确保这项工作在九月底以前结束,并按规定上报省民政厅、税务局审查签章,已完成年检工作的地区,由民政邵门会同税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巩固年检成果。对查出的假冒福利企业,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年检工作和检查情况,各地要写出总结,并填写《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年检)汇总表》、《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年检)情况表》(附后),并于十月二十日前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税务局。

今后各类福利企业必须通过年检,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三、各地凡新办福利企业,须报省民政厅、税务局审批。审批程序:福利企业主办单位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川民政[1993]城1号)的规定,填写《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以及有关资料,由当地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市、地、州所属的企业由市、地、州民政局和税务局审查核实),市、地、州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税务局,经省民政厅、税务局检查确认后,发给《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凭福利企业证书,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民政厅、税务局负责省属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工作。

《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登记表》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年检)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总数
检查清理(年检)企业数
检查(年检)合格企业数
限期整改企业数
清理冒牌企业数

合计






民政直属企业






其中:全民






集体






社会办企业






其中:企事业单位办






街道办






乡镇办










备注









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邮编

电话


固定资产值
万元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福利企业证书号


经营方式

主营


兼营


职工人数
(人)
生产人员数
(人)

残疾职工数
(人)
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数比例
(%)

企业主办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市、地、州民政局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市、地、州税务局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民政厅批准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税务局批准意见





(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年检)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福利企业证书号
检查清理(年检)结果

合格
限期改正
注销


























































注:年检结果合格以省民政厅、税务局签章为准。

注销企业证书正本和副本以交省民政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