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4)021号  发表时间:1994/7/26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鉴于我省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的实际,将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予以明确。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待省政府确定后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