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预字(1994)252号  发表时间:1994/7/2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地、县)。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中央国库应将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四、县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和地方税后,应于当日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将收到的共享税列入“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地方税列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属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三)根据各地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县级、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税,下同),分别编制县、地、省级收入报表;
(四)将属于县级的地方收入划入县级地方金库;
(五)将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上划地级中央国库。
五、地级、省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税及下级中央国库上划的地方收入后,应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和中央国库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