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4)022号  发表时间:1994/7/28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转发给你们,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各部委所属在川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况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律就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通知》第五条(三)点计税工资问题,待省政府正式确定具体扣除标准后,再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