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181号  发表时间:1994/8/9  有效性:有效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