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222号  发表时间:1994/8/19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请按照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川民政[1994]城45号文件执行。

  2、对1994年1月1月以后新办福利企业,必须报经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审批程序请按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川民政[1994]城45号文件执行。即福利企业主办单位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川民政[1993]城1号)的规定。填写《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以及有关资料,由当地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市、地、州所属的企业由市、地、州民政局和税务局审查核实),市、地、州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经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检查确认后,发给《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凭福利企业证书,办理减免税手续。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省属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工作。《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登记表》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