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年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160号  发表时间:1994/8/19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1994年l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必须报经省教委、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方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各地应将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情况于8月底书面报告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