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涪陵地区行政公署有关天然气征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川税函发(1994)229号  发表时间:1994/8/24  有效性:有效
涪陵地区行政公署:

你区《关于请求调整垫江县天然气增值税征收办法和预征税额的请示》(涪署发<1994>107),省府以(94)第3428号批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天然气的征税问题,我局曾研究过多次,并于今年4月5日专门函复你县。关于调整天然气预征税额(率)的问题,我局已经决定,对省石油局系统的上半年纳税进行清结算。然后依据其结算的实际数据,结合天然气价格的调整幅度及市场原辅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二、据查,垫江县1993年天然气的产品税和营业税合计,就由省石油局返税1345万元,实际返税l148万元(均为省石油局提供的数据)。其中:中央和地方三、七分成,县级财政应得分成344万元。94年上半年产天然气4.7亿立方米,按规定应收增值税332万元、应收资源税710万元,两税合计为1042万元。省石油局实际返增值税149万元、资源税455万元,两税合计604万元,欠438万元。其中:欠增值税183万元,欠资源税255万元。如果照上半年匡算,全年产气约8亿立方米,应收增值税664万元(地方应得分成25%,即166万元),应收资源税1200万元(全部是地方收入),两税相加合计为1864万元。其中:县级财政应得1366万元,比93年实际分成344万元,净增加1022万元(不含增值税75%中央分成)。待我局调整了天然气预征税额(率),各地收入还增加。因此,税改后天然气由过去产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资源税,资源产地的总收入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且增幅较大。

三、垫江县政府测算的天然气94年应收增值税2535万元,较之按规定计算应征增值税出入很大。其中: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30%的比例算,显然偏小,我们不同意这种测算办法。同时,为解决全川石油总、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我们确定其申报纳税的具体规定。因此,凡省石油局系统所属单位,均应按照我局川税发(1994)2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