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文号:国税发(1990)190号  发表时间:1994/8/25  有效性:有效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三)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输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