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53号  发表时间:1994/9/5  有效性: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