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05号  发表时间:1994/9/12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我局川税函发[1993]26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的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中方接待单位、(或主办单位)是指接待或主办该项境外表演活动,并负责对外支付演出收入的单位。我省以接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接待单位不负责对外支付演出收入,则售票的场、馆、院等单位应承担扣缴义务,作为扣缴义务人在票房收入中代扣并代缴税款。

二、关于征收机关的确定。我省以扣缴义务人的隶属关系确定省级、地级或县级的国税系统税务征收机关征收,对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涉外的展览会、展交会、交易会等),亦以发起单位或主办单位的隶属征收级次确定的该级次国税系统机关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