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财预(1994)046号  发表时间:1994/9/21  有效性:有效
多年来,由于财、税、库三家的财政、税收和国库收入月报的统计时间、范围不尽一致,造成最后的结果各不相同,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无法比较等问题。为了给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字,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四家的“月报”制度。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251号《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恢复国库系统“电月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财、税、库“月报”的有关制度,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市、地、州财政“月报”、税务“电月报”和国库“电月报”(以下简称财、税、库“月报”)应于次月3日(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顺延,星期天不顺延)前分

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分行。县(市、区)财、税、库“月报”报送日期由市、地、州财政、国税、地税、国库作出统一规定,并报上级财、税、库备案。

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四家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应对收入进行认真核对。编入各自“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经四家核对无误的数额。编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国库“月报”的本级收入均为月末的数额。

三、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国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分库)的收入数为准。缴款单位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即专业银行)的各级预算收入,但国库经收处尚未划解入各级国库的收入数,一律不得列入财政、国税、地税、国库“月报”。

四、国库系统的预算收入“电月报”格式和编制、报送方法,待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出新的办法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现行财政“月报”格式和报送程序不变。地税和国税部门的“月报”格式和报送程序由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另文下达。

五、本《通知》从报送十月份“月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