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资企业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06号  发表时间:1994/9/2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有地区反映,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优惠如何掌握其免税起至时间界限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免税期应从企业第一次自建房屋竣工的当年或购入房屋的当年开始计算其第一个免税年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应从企业购入第一辆(只)车、船领取牌照的当年开始计算其第一个免税年度;

三、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均为五十年初颁布的税法,各地在执行中往往口径不尽一致。经研究决定,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从今年起应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依照一九八六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原四川省税务局对上述两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