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退税计划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进(1994)002号  发表时间:1994/10/1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

  今年1月至8月以来,全省各地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手续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骗税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支持和促进了全省出口创汇的发展。为切实做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严格使用出口退税指标,现就目前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川税明电(94)90号、川税发(94)142号文的规定,加强对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省外货源退税凭证的审核,在查明无问题且退税凭证齐备后,再予以办理退税。同时、各地还应对所辖外贸出口企业按国税发(94)146号文第四条规定,对l至8月购进的省外货源及相应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我局将另行安排对各地进行抽查。

二、鉴于近期发现部分地区在办理退税时,未规范填写《收入退还书》,现将其主要栏目填写要求予以明确:1、款项栏:203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403出口退消费税;2、预算级次:中央库;3、退税原因栏:据国税发(94)031号文出口退税。

三、为及时掌握全省出口退税计划的使用情况,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计财部门、当地金库联系,按时、准确上报出口退税指标使用情况。另外,各地从文到之日起,在每月的次月初,将本地已办理当年退税的累计数电话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四、出口退税是纳入国家财政收支的一项重要指标,出口退税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我局核定的退税计划内,严格按出口退税政策和审批手续办理退税。一律不得突破年内下达的计划指标,对擅自超计划退税的,其超出部分除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外,我局还将相应扣减下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