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16号  发表时间:1994/10/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为便于执行,对该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中“1993年12月31日前外商在华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在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前,可比照原工商统一税“设计”税目所适用的税率,按照营业税“建筑业”3%计算征收。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签订合同在华为承包工程提从设计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5%计征,承包建安等工程作业的收入,按3%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