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19号  发表时间:1994/10/3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用在》(国税发<1994>21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涉外税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企业自查面应达到100%,重点检查面应不低于所分管户数的30%。

二、通过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应切实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组成情况,在此基础上,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收入列为此次专项检查重点。

三、“涉外税务检查证”是从事涉外税收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检查时的专用证件。为保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检查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对,必须依照原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138号《关于统一颁发“涉外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34号《关于省级税务机关核发涉外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精神,向被检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于1995年1月15日前连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逐级上报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