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两套税务机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征(1994)004号  发表时间:1994/1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确保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就我省两套机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在上级未作出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之前,纳税人已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一律有效。地方税务局如需现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可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按成本价购领。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执行全省现行统一标准。

  (二)对新开业户税务代码的编制以及原有业户发生变更等,需重新编制税务代码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税务总局明确的税务登记管理编码方法分别编制税务代码。

  (三)纳税人现有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并复制一份送对方税务机关备查。国税、地税机关按照各自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对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或对原有业户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在30日内将业户有关登记资料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

 二、关于发票管理

(—)现有普通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地方税务局目前征管所需的普通发票。可由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按成本价购领。对纳税人配售普通发票收费仍执行各地现行统一标准。

(二)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普通发票仍按现行统一式样印制,需要增、减普通发票种类或制定更改发票式样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规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各自管理的纳税人的用票量,分别监章,分别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普通专用发票,由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

国税、地税系统使用的电脑发票仍按原省税务局川税函发(1993)16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国、地税局印制普通发票所需的发票底纹纸仍按照现行办法分别向省国税、地税两局申请购买。

 (四)发票定点印刷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共同指定或分别指定。各地现定印刷厂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