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卷烟免征消费税、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流一(1994)011号  发表时间:1994/1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对出口卷烟的征免税制定了具体办法。为便于正确的贯彻执行,我局结合四川出口卷烟工作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精神,对我省出口卷烟办理申报免税的具体办法作出适当调整。现就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考虑到我省卷烟出口企业为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一家对外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卷烟免税。手续的办理,对列入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出口卷烟,由出口公司统一向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生产环节免税手续。

一、出口公司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烟厂和烟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烟厂据此按不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公司,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烟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此证明备案留存。

二、卷烟出口后,出口公司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单、出口发票等单证,向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以确认实际出口卷烟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三、出口公司办理核销手续后,凭加盖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印章及核批意见的免税申请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单、内外销协议、内外销发票等有关单证,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免征出口卷烟生产环节的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省国家税务局认真审核出口公司上报的有关单证后,根据核销确认的卷烟品种、规格和数量下发免税通知。

各烟厂主管税务机关据此按免税通知中的卷烟品种、规格和数量核准免税。

五、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收购出口的省内出口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