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油发电厂新机组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流一(1994)010号  发表时间:1994/11/2  有效性:有效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绵税发(1994)349号“关于江油发电厂新机组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知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4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厂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增值税应纳额的计算,应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不适用予征税额(率)的办法。因此,四川省巴蜀电力开发公司下属江油发电厂新机组属省集资办的电厂,不能比照执行“大电网”予征税额(率)的办法。应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

二、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