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的传递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流一(1994)012号  发表时间:1994/11/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1994)24号《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川税函发(1994)134号《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对天然气增值税的申报和解缴,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传递不及时,从而影响到税款的划解。据四川石油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到目前不止,没有将8月份申报表寄送到该局的县(市)共43个,没有将9月份申报表寄送到该局的县(市)共74个(名单附后)。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增值税的申报和解缴,现重申: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1994)24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报送《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

二、各税务征收机关对收到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并签章后,由税务征收机关及时将《专用申报表》第三联和税款入库的开户行、银行帐号一并寄送到四川石油管理局。

 三、四川石油管理局在接到经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签章的《专用申报表》后,应及时向天然气产销所在地划解税款,不得有误。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