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20号  发表时间:1994/11/1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向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而又不能单独核算或划不清的,其出口产品动用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划分确定: 

  当期准予抵扣的动用 当期出口产品销售额

当期出产品不得抵扣的期初库已征税金 =  × ---------------------

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 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省国家税务局原印制并已下发各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计算表(代申请表)”第16项“新增税负应退税额(11)-(12)”应修改为“新增税负应退税额(11)-(12)-当期出口产品动用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见附件)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运用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在内销货物的销项中作了抵扣的,其已抵扣金额一律应并入1994年12月应交增值税中,并相应计入该月的产品成本处理。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计算表(代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