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23号  发表时间:1994/11/1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函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现摘转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局补充:对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应在收取保证金的当期,计算征收营业税。对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入会费收入和会员资格保证金,按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税率征收)。

  四、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